為加強殘疾人證發放工作,規范殘疾評定工作,提高殘疾人證核發和管理工作質量,定遠縣殘聯和縣衛計委根據中殘聯和省殘聯有關殘疾人證發放與管理文件精神,共同研究明確了殘疾評定機構及評殘醫生“十定”工作法,加強殘疾評定工作。
定時間。殘疾評定機構要為申請評定人開辟綠色通道,向社會公告評定時間:每周五。
定投入。機構要加大對殘疾評定醫療設備配置的投入力度。要逐步建設殘疾評定過程影像記錄系統,以留存備查。
定專家。要建立殘疾評定專家庫,并建立專家定期更新制度,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殘疾評定專家庫由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并經殘疾評定業務培訓合格的相關專業醫生組成。出現殘疾評定醫生變動等情況的,醫院要及時向縣衛計委、殘聯報告,對評定醫生及時調整補充。
定期限。自殘疾評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加蓋醫院印章的殘疾評定表統一交縣殘聯進行定標準。評定醫生學習掌握殘疾評定標準,嚴格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T 26341—2010)開展相關殘疾評定。
定結論。評定醫生在核實申請評定人身份后,嚴格按照殘疾標準,對其進行殘疾評定,作出是否符合標準、殘疾類別、殘疾癥狀和等級的評定結論,殘疾評定填寫醫生對評定結論負責。
定材料。殘疾特征明顯,殘疾人確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達醫院的,殘疾人的監護人可向縣殘聯提供能夠證明本人殘疾的有關診斷材料(如出院記錄、音像等材料),由評定醫生據此進行殘疾評定。
定入戶。殘疾人確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達醫院的,可以在受理后向縣殘聯提出申請,由殘聯組織相關醫生入戶開展殘疾評定。
定一線。對殘疾人相對集中的地方,評定醫生、辦證人員到鄉村一線開展便民服務。
定追責。堅決杜絕“假評定結論”“錯評定結論”等現象發生;殘疾評定結論不符合實際情況,辦出“假證”,“錯證”造成不良影響,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縣殘聯 施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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